连保监罚〔2016〕26号
当事人:杨德恕
身份证号:21021919640905933X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瓦房店支公司负责人
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和平街一段31号4-3-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瓦房店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该公司及你本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瓦房店支公司2014年承保的驼山乡和老虎屯镇农业保险各村分户清单不真实,涉及保单50笔,保费187.32万元,导致赔款分户清单不真实,涉及赔案25笔,赔款453.40万元。你作为时任该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两核资料复印件、农户走访调查问卷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九条,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人民路支行,账号:21201500250058709709),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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