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1月21日讯 11月21日,国海中森披露公告称,于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对厦门国海中森航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华芳、蔡端宏、林颖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公告,2016年1月27日和2016年4月16日,国海中森两次披露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在第三节第六大点“公司权益是否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损害的说明”中均称:截至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但事实上,截至两次说明书的签署日2016年1月26日和2016年3月18日,国海中森关联方厦门建德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占用公司资金5000万元和2000万元,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相关情况明显不符,国海中森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公告称,张华芳、蔡端宏、林颖圣作为国海中森实际控制人、董事,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对公司上述违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决定对国海中森、张华芳、蔡端宏、林颖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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