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7 星期二

全国第二起比较试验成被告 天津消协终审胜诉

来源:新民网 编辑:刘舒林

天津北方网讯:11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津市蓟州区绿普生种植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名誉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绿普生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5月至9月,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职开展蔬菜比较试验工作。比较试验结果显示,蔬菜整体质量呈安全水平,但一些标称“有机”蔬菜检出农残,其中蓟州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种植销售标称品牌为“一见如故”的“韭菜”、“芹菜”共2种“有机”蔬菜样品均检出百菌清单项农残,不符合国家标准《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不得检出”的要求。比较试验报告发布后,蓟州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认为市消协侵犯了其名誉权,向蓟州人民法院起诉。今年9月,蓟州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即天津市蓟州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绿普生公司不服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开展的比较试验是为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提供参考性意见,是行使社会监督职责的行为。消协出具的报告如实反映检测结论,没有使用贬低性、侮辱性语言,没有作合格或者不合格判断,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结合本案,天津市消协虽然不是为了消费目的而购买上诉人的产品,但作为社会公益组织,其行为实质上就是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评论。据此,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天津市消协对绿普生公司构成侵权并无不当。

据介绍,本案是省级消协组织第一次、全国消协组织第二次因比较试验工作成为被告。 2003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因比较试验工作成为被告,三家电脑企业起诉中消协台式电脑商品比较试验报告侵害了其名誉权,北京市一中院裁定中消协胜诉。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会长兼秘书长张正表示,比较试验工作的出发点是为消费者提供全面客观的商品信息,指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同时,比较试验所反映出的某些商品存在的问题也无疑会触动企业的利益。希望企业能够以闻过则喜的态度,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更好地从供给侧满足消费者需求。今后,市消协将继续大力开展比较试验工作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坚定不移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公益职责。

据了解,“比较试验”是消协组织为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向赋予消费者协会的第一项公益性职责,通过各类市场或销售渠道,模拟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并参照相关标准或专业测试方法,从消费者关注与实用角度,用公正的评价程序对同类商品或服务进行分析、对比,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消费者更好地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一项工作。比较试验工作仅对样品负责。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这项工作都是消费者组织常年开展的广受消费者好评的常规性消费指导和社会监督工作。

“新消法”颁布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一书中明确指出,(消协组织)“通过比较试验等方式,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同类商品的比较信息,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有关商品的信息,以便进行准确的选择。”2013年以来,天津市消协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性职责,相继开展了葡萄酒、空气净化器、蔬菜、不粘锅、粉丝、文胸、儿童护肤品、T恤衫、4K电视机、速干衣等多项比较试验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前沿新闻记者李鑫 通讯员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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