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普查组织机构
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工作组。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的农业普查办公室配备适量人员。行政村成立农业普查工作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省、地、县、乡、村各级普查机构要科学分工,要对每个下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普查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