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包头11月21日电 (李爱平 白冰)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长延城贪腐一案于11月21日下午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中院四号法庭一审宣判,被告人延城因犯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延城,男,1959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