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1月22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赵铮艳)省物价局将于下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污水处理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规范我省污水处理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实际操作性。
《办法》规定,八种费用支出不得计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分别为: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污水处理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污水处理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等;其他不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