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11月22日讯 记者何川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取代之前仅针对“沪港通”的相关通知,以规范“深港通”“沪港通”下的资金流动。
通知规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可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和深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公司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通知还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有关规定在香港的银行开立港股通(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境内汇出港股通结算资金时,可以从香港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港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天。反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时,也是如此。
通知明确,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和其境内开户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和资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球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