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7 星期日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网 编辑:林峰峰

央广网杭州11月22日消息(记者陈瑜艳 通讯员王海霞)《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补齐劳动关系协商调解立法短板。

据统计,2010年到2014年,浙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受理的案件数量每年都在一万件以上,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得到协商解决的占到全部案件的70%左右。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厉志海介绍说,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处理劳动纠纷案件,一般采用协商调解、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司法诉讼等途径。而协商调解的环节特别是工会的协商调解一直缺少规范的法规。《条例》实施后,将与《浙江省劳动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法》《仲裁法》等相配套,弥补了浙江处理劳动关系上协商调解环节的法律短板。

据了解,此次新出台的《条例》的定位,主要是对工会组织参与的源头监督事项及劳动纠纷处理中,为未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环节的有关劳动纠纷的案件处理问题进行规定,尽量避免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职能交叉,做到法规不重复,工作互补、协作、联动。

《条例》明确,其监督主体为工会,是各级工会作为群团组织,对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监督对象为用人单位。监督内容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各类情况,包括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平等就业、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女职工等特殊权益保护、职业培训以及劳务派遣等十二类。特别是近几年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条例》规定“工会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加大保护力度。

《条例》还规定,工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担任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考核后,实行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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