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近年来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等因便捷、低成本,以及节能、快速等优势,日益成为路面上时尚酷炫的代步工具,值得注意的是,类似代步工具因为实质上并不具备“路权”,且存在安全系数较低、事故难以界定责任等隐患,已在全国各地遭到“围堵”,目前北京、上海、广东、武汉、成都等多地均把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上路认定为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只能在封闭的小区道路和室内场馆等地方使用。如违法,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在机动车道使用滑行工具的,按上限处罚款50元;对在非机动车道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款20元。
电动平衡车三宗罪
无“路权”、安全系数低、事故难定责
包括两轮平衡车、独轮体感车在内的电动平衡车在短期内风靡全国,身体前倾或后倾就能加速减速,被人形象地称为“风火轮”,同步流行的还有双翼滑板车、电动滑板车、魔轮车等。不过这些电动“代步神器”按规定并不能上路行驶。
首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经公安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包括两轮平衡车、独轮体感车在内的电动平衡车和电动滑板车等代步新宠,既不符合我国的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几类非机动车的产品目录内。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平衡车与滑板、旱冰鞋等性质相近,行人在道路上不得使用此类滑行工具。也就是说,电动平衡车类工具不具备起码的“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