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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傍晚,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兴桥人民法庭法官驱车40余公里,来到特庸镇永丰村,巡回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今年3月,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永丰村南侧路段,与相向行驶的陈某后载毕某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事故,致潘某、毕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大队勘察认定,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毕某无责任。因陈某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潘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各项费用13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鉴定结论等资料,被告多次拒绝质证亦不发表质证意见,法官多次提醒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均予以拒绝后,法庭记录在案。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为同村村民且均同意调解,休庭后法官有针对性地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并邀请村主任出面调和原、被告双方的关系,该案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图①:庭审现场。
图②:原告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图③:调解时法官做被告的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