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5 星期三

慈善信托起步:各方共同努力方能健康发展

来源:新华网 编辑:林峰峰

今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正式实施。该法在制度设计时既设置了完善的慈善法人组织,又设置了简便灵活的慈善信托,各方均可发挥自身的优势,更好地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这一对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将如何影响或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我国慈善信托事业还面临哪些实践难题?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国公益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高传捷。

记者:《慈善法》的颁行是中国慈善事业取得的新进步,其中,专辟一章讲到慈善信托,与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相关的就有两部法律,您如何解读?

高传捷:《慈善法》对慈善信托作了专章规定,并且将慈善信托定义为公益信托。所以从大概念上看,如果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的规定不改变,慈善信托是中国公益信托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关于慈善信托的法律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第一,中国公益慈善信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2016年《慈善法》。2001年《信托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信托活动是三大信托,民事、营业、公益信托。2016年《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仍属于三大信托之列。第二,《信托法》规定了信托基本法律关系和公益信托特殊的信托结构。第三,《信托法》规定了公益信托运行与管理的基本框架。所谓运行框架是指公益信托的设立、生效、运行、变更、终止、清算、近似原则适用,委托人,受托人、不特定受益人、监察人的特殊结构。同时,规定了公益信托的管理框架。对信托公司担当公益信托受托人在民事上、司法上承担着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有相关的规定。

再看《慈善法》,它做出了关于慈善信托的特别规定。一般法有规定的,遵从一般法。两者不一致的遵从特别规定。《信托法》对公益信托有运行全环节的设定,《慈善法》只是改变了三条,一是慈善信托设立由审批变备案;二是委托人不经审批有事前中途变更受托人的权利;三是慈善信托的监察人可设也可不设。另外,明确了管理机关,即国务院民政部门是慈善信托的管理机关。信托公司因此增加了一个管理部门,一个是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管理,另一个是当信托公司担当慈善信托受托人时,它应当接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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