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30日讯 三人合伙进行墙体粉刷工作,一人从高处坠落摔伤,另外二人该承担什么责任,近日,法院对此作出判决。
36岁男子陈某与邻村同龄人陈某峰、陈某灿商定合伙从事墙体粉刷工作,收益与亏损均摊。2014年6月,三人承揽了江田某村陈氏祖厅吊顶和内部墙体粉刷工作;7月15日,陈某在修补粉刷墙体时因搭建的架子松动开裂从高处坠落摔伤。陈某受伤后被送至福州市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被诊断腰椎受伤,并作了腰椎内固定术,前后两次接受手术治疗。期间,陈某共支出医疗费48000多元,并为购买残疾辅助器具花费1800元。事故发生后,陈某峰、陈某灿共为陈某垫付医疗费7000元。陈某也从定作人房东处获得14000元。陈某认为其受伤遭受经济损失应作为合伙产生的损失,陈某峰、陈某灿二人应承担其部分经济损失。但陈某峰、陈某灿认为其在陈某准备修补粉刷墙体时作了安全提醒,陈某受伤后也垫付了医疗费,故不同意再承担陈某损失。因双方协商不成,2016年1月,陈某向法院诉请判令陈某峰、陈某灿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的2/3,计82000多元。
近日,长乐法院对该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从事合伙事务工作中受伤,陈某峰、陈某灿对此事故的发生均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该案陈某是为了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受伤,陈某峰、陈某灿作为共同从事合伙事务的受益人,应给予陈某一定的经济补偿,故法院酌定由陈某峰、陈某灿各按陈某经济损失105000多元的15%标准补偿,扣除二人事先垫付的费用,二人仍各应支付陈某123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