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 锐
在禁食尚未形成多数共识的前提下,法律本须保持适当的谦抑性,不宜轻易通过立法方式,强行取消市民在地铁进食的权利。
广东省广州市交委最近印发新版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同时宣布2010版的《广州地铁乘坐守则》作废。把原来“禁止乘客在列车上进食”的规定更改为禁止乘客在车站及列车上“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使用可能伤及他人的餐具,例如餐刀、餐叉等”。不少市民把这一变化理解为地铁“禁食令”有所松动,今后只要不是刺激性气味的食品就可以在列车上饮食。
多元化社会中,人们有着不同诉求,对同样事物也可能存在不同看法,对与错在很多领域已经不那么泾渭分明。“地铁里该不该禁食”,这个命题正位列其中。主张不该禁食的人主要从生活便利的起点出发,认为人们应当有在地铁进食的权利。而主张禁食者则从权利的边界出发,认为在地铁进食可能侵犯到他人不受干扰的权利。
舆论场中各种观点的交织竞争现状,反映出整个社会对于该命题的答案并未形成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事实上,在禁食尚未形成多数共识的前提下,法律本须保持适当的谦抑性,不宜轻易通过立法方式,强行取消市民在地铁进食的权利。然而,在不少城市的地铁相关立法中,却陆续明文规定禁止进食。
徒法不能自行。相关立法要得以落实,要么须投入并不现实的充足执法力量,要么就只能依靠市民的自觉。而当有人并不自觉,执法力量又并未及时介入,其他市民就会存在某种“守法优越感”,采取私力救济去阻止他人的“违法行为”。这就至少可能产生三重负面效果。
一是相关法律得不到民众的普遍遵守,影响到法律权威。二是违法者普遍得不到追究,这不仅进一步影响法律权威,更可能引发旁观者与进食者之间的争端,乃至引起暴力冲突。三是各地立法对地铁是否禁食并不统一,引起人们在不同城市间无法适从。
可以说,本次广州市交委制定新规取消一律禁食的旧规,实际上正是法的必要谦抑的理性回归,值得肯定。遗憾的是,或许是为了避免乘客遭受刺激性气味的侵害,新规还是规定着禁止乘客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这种立法初衷无疑充满善意,可是,不得不说,对于何为刺激性气味食品本身就很难科学或法律界定,如果将之写入法律,这既可能给执法带来障碍,更可能使市民之间无端产生新的争端,反而不利于人们和谐关系的形成。
值得推崇的是,在2014年《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提起表决前,在经历广泛讨论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将之前草案所规定的“地铁禁食”条款予以取消,这体现出一种良性立法智慧。法律的保守并非无所作为,而正是对权利的应有谦抑。这种立法实践须成为各级立法机关以最小代价让最大多数人获取最大利益的应然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