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记者潘斌)中山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拟与物价上涨挂钩。昨日,记者从中山市政府网站获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12月8日前,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向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反馈意见,并于12月15日起施行。
据了解,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补贴标准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发放,超过15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
据了解,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征求意见稿》将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同时,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及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本次保障对象包括中山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傍属、残疾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五老”人员、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还有中山市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以及城乡“三无”人员和“五保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中山将启动联动机制为困难群众按月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CPI涨幅影响年度低保标准
联动机制由中山市统一启动或中止,并执行省必要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动或中止的联动机制。当CPI长期波动,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中山市按现行政策制订年度城乡低保标准时,要根据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及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中山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自提高相关标准之日起,中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
在补贴标准方面,中山将以低保标准和CPI同比百分比涨幅及调整系数的乘积,作为给这些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据了解,中山的调整系数为2.0,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月)=本市同期月均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若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发放;超过15元/人/月的,则据实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在权威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可简称“价格补贴”或“价补”)。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为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临时价格补贴可从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市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