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2 星期二

赋予居委会多项监护职责或遇难题

来源:新华网 编辑:张坷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为发挥居委会在监护制度中的作用,民法总则草案赋予居委会多项职责。一向人少事多的居委会能否接得住?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朱国萍长期在基层工作,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她认为草案中很多内容很符合实际、很接地气。比如,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经居委会同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也可以担任监护人。“这一规定就很好。因为客观来讲,由居委会直接来担任监护人,是存在一些困难的。”

朱国萍告诉记者,居委会是个自治组织,本来人员就少,平时还承担大量的社区事务,对于老人、小孩这些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照顾的人,实在是有心无力。在这种情况下,考虑由社区里的某个人或者社会组织来担任监护人就比较合适。比如居委会经过考察,委托有一定资质的公益组织去监护,并进行相应监督。

与此同时,朱国萍也担心具体落实中会遇到不少困难。“还是要有一定的标准,就是这个人或者组织要具备相应的监护能力,作为居委会要有自己的判断。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除了近亲属,其他个人和组织在没有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谁愿意主动自愿地做监护这个事情?”

“上海外来人口多,我们社区里有的小孩子,父母吸毒或被刑拘了,在本地或者没有亲戚朋友,或者有亲戚朋友也不愿意监护。在没有人接手的情况下,可能还是需要政府来托底,由政府指定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手来监护。和社会上的那些组织相比,老百姓更相信政府,更愿意让政府来履行监护职责。”

对于草案规定的“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的内容,她建议补充一条规定,即如果居委会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民政部门担任。

草案还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居委会指定。这一规定在朱国萍看来,落实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现实中这种监护争议还是很多的,尤其是涉及到财产的时候,基本是有钱争着管,没钱没人管。对有的居民,居委会也就知道他住在哪个楼栋哪个房间,至于具体有几个子女、有什么亲戚关系,其实也不是很了解。有的子女是说得好听,有的子女是默默对老人好,居委会工作人员不一定了解情况,很难作出对老人最有利的决定。现在一旦发生老人子女争夺监护权的问题,居民都不爱去法院,因为法院判决下来还要有一段时间,一般就直接去找居委会来指定。但居委会指定的话,会带来很多后续的问题。”朱国萍举例说,居委会如果指定给其中的一个子女,没有得到监护权的子女就会一直找居委会闹,有的就慢慢演变成信访。

鉴于此,朱国萍认为,监护由法院来判决比较合适。“一方面,法院在调查方面比居委会有优势,又具有法律效力,对老百姓来讲会更服气。另一方面,由居委会来指定的话,也不排除谁的人缘关系好,就指定谁做监护人。”但她同时表示,法院判决谁做监护人,一定要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

“如果还是让居委会来指定监护人的话,那最好要规定一个特定的公示形式,这样能够在法律效力上有一个体现,让大家都知道监护人是指定给谁了。”朱国萍说。

此外,朱国萍认为,草案没有规定监护人可以有几个,这在实践中也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

“我知道的一个老人有四个子女,因为怕他们争吵,居委会同时指定四个子女都做监护人,结果所有的事都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基本上就没法监护了。”朱国萍一口气还说了很多疑惑。现在二孩也放开了,以后两个子女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如果子女们都要做父母的监护人,那该如何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监护人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个和将来继承的关系如何处理?

“比如说,老人有几个子女,本来这几个子女都有继承权,但是其中一个子女作为监护人把老人的财产都处置了,将来和其他子女的继承权发生纠纷怎么办?尤其是如果这个监护人不是法定继承人又处分了被监护人的财产,就更加会产生矛盾了。现实当中也有这样的例子。”

鉴于此,朱国萍建议法律能够对监护人的人数作出明确,当有多名监护人时,如果他们意见不一致,以谁的意见为准,最好也有一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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