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及挪用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7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其有自首行为,主动退还全部挪用款项并退缴所得收益未给国家造成损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从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副主任徐某建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法院查明,徐某建挪用公款1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及挪用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70万元归个人使用。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