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0 星期二

万事兴|同居数年 一朝分手财产怎么分?

来源:南方网 编辑:颜学辉

大洋网讯 同居关系,游离于婚姻之外,却又往往牵涉财产、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一旦分手,难免起纠纷。今天的两则案例将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1:同居分手要“补偿”被驳回

于倩和陈东于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后便同居,并于2010年生育了一个女儿。二人在同居期间,购买了番禺区石楼镇的一套房屋及一辆小车,均登记在陈东名下。

2015年,二人感情开始转差,双方都认为没有继续生活的可能,于是选择分手。但让于倩觉得心痛的是,陈东没有支付她一笔生活费的打算,女儿也不管了,于倩只好向法院起诉。她认为,上述财产自己也有出资购买,应取回自己应有的部分,请求法院判决财产归陈东所有,剩余贷款由陈东偿还,陈东需补偿于倩35万元(本案中未提抚养权、抚养费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番禺区石楼镇房产登记时间是2014年9月,小车登记时间是2011年3月,于倩要求比照夫妻关系认定上述财产为二人共有,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额,但陈东对此表示不同意。由于于倩没有提交共同出资购买涉案财产的相关证据材料,其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其要求陈东支付35万元补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于倩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同居财产不等同于夫妻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因此,同居关系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不能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法官认为,于倩要求比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处理其和陈东的财产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2:男子婚外生子拒付抚养费

张某与其妻子婚后一开始感情尚可,但后来张某因为工作而与妻子日渐疏远,甚至有了第三者刘某。相识初期,张某就与刘某保持暧昧关系,后来发展成了同居关系。同居后,刘某怀上了张某的孩子。孩子出生后,张某没有给刘某生活费,刘某便每日抱着孩子上张某店里要钱。张某非但不给钱,后来连店铺都关了,只留刘某一人带着孩子。之后,刘某决定对张某提起诉讼。刘某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18周岁时止。但张某则辩称孩子不是自己的,是刘某与他人所生。

据妇联律师介绍,案子进行到这里,只会有两种结果。第一种:经过科学的亲子鉴定,孩子确实不是张某的;第二种:经过科学的亲子鉴定,孩子是张某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仍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仍是保护的,张某必定要支付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时止。

(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司法实践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如当事人有争议的一般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确定。但如果当事人否认亲子关系,又不配合鉴定,则可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此外,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法官认为,无论亲生父母有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均不能改变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广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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