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家在丹东的刘某和宋某,带着两万余元假币,从丹东出发,途经庄河、岫岩,在沿途公路两侧的商店使用假币购物。二人在岫岩石灰窑镇洼塘村道口商店使用假币购物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今年5月,刘某和宋某每人出资1000元,由刘某在丹东市火车站附近购买假币若干。5月30日上午8时许,刘某驾车载着宋某,携带购买的假币,从丹东出发,途经庄河、岫岩,在沿途公路两侧的商店使用假币购物。次日12时许,二人在岫岩石灰窑镇洼塘村道口商店内使用假币购物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民警在二人车内起获20元面额假币1207张、10元面额假币24张、5元面额假币1张,总面额共计24385元。
岫岩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宋某购买伪造的货币后使用,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购买假币罪,系共同犯罪。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