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11月30日讯为进一步完善烟台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困难,2015年底,市政府出台了《烟台市医疗救助办法》。对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
同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至130%之间的家庭)成员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帮扶的及时转介;对于已有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特殊急难个案问题,通过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