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因夫妻争执矛盾走向破碎的边缘,丈夫提出离婚,却遭到妻子断然拒绝。就在离婚未果之际,妻子突然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要求在一套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上添加自己的名字。看似简单的“夫妻房产加名”案件,因房产登记在丈夫和公公的名下而变得复杂。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王小姐全部诉讼请求。
2008年6月,王小姐与周先生喜结连理,并且生育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时隔一年,周先生购买了一套价值73万的房屋,首付款32万元,按揭贷款40万元,尾款1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为周先生及其父亲共同共有。2012年,房屋贷款被提前还清。
在法庭上,王小姐声称女方支付了首付款14万元,并与周先生每月共同还贷。“我长期都居住在这个房子里,我老公在外地工作,只是回上海休假的时候居住。房子是背着我登记在我老公和公公名下,自己完全不知情。”王小姐当庭表示,该套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房屋为王小姐、周先生及其父亲三人共同共有,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三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