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9 星期一

最高法发布6起依法审理拒执刑案典型案例

来源:西部网 编辑:张坷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 (记者 李万祥) 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进行有效打击,是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强制性的重要抓手和有力保障。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准确定性,进一步增强了打击失信“老赖”的效果。

这批典型案例分别是: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张文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韩应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王仁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张庆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中国经济网记者梳理发现,这些典型案例中,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手段多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追诉程序上,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在刑事责任主体上,有自然人也有单位。

“在刑事处罚上,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实刑或者缓刑,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撤诉,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介绍。

在罪名和案由上,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执罪,也有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例如,在张庆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中,被执行人擅自将诉讼保全查封的财产抵债给他人,妨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查,在查封期限内,张庆国擅自将查封设备内的电火花数控线切割机一台和立式升降台铣床一台抵债给他人。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责令张庆国将该两台设备追回,张庆国未追回。

桓台县人民法院将张庆国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庆国将法院的查封财产擅自抵债,致使查封财产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张庆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将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财产擅自抵债给他人,且查封的财产未追回,妨害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刘慧卓指出,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进行判处,有效打击了在立案执行前非法处置已被查封的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丰富了打击拒执行为的司法实践。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拒执犯罪的相关条文,最高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公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情节,规定公诉与自诉并行的追诉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提高量刑幅度,明确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包括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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