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6 星期二

中国继续规管地方政府债务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林峰峰

中新社北京11月30日电 (记者 赵建华)近期,中国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下称负责人)30日回答了记者提问。

负责人表示,《办法》从债务限额确定、预算编制和批复、预算执行和决算、非债券形式债务纳入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工作要求。

——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保障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超过法定的“天花板”上限要求。

——规范预算编制和批复的流程。《办法》细化了债务收支列入预算草案或者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内容、审批程序、科目使用等,推动政府举借债务和使用债券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

——严格预算执行。《办法》细化了债券发行、转贷、使用,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支付的处理方法,保障偿债资金来源,维护政府信用。

——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明确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的程序、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转化为政府债券的程序、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的程序等,提高存量债务管理透明度和规范性。

——强化监督管理。《办法》强调债务公开有关要求,强化人大和社会监督,发挥地方财政部门和专员办的监督作用,形成依法监管合力。

对于如何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问题,负责人表示,国务院确定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省级政府确定省本级及各市县政府债务限额。《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负责人还介绍说,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以前,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不规范地举借了大量存量政府债务,经清理甄别后已经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这部分债务的还本、付息、余额变动依法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回答记者提问时,负责人还表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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