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30 星期六

法援中心帮民工拿回近10万元赔偿及欠薪

来源:新民网 编辑:颜学辉

(记者 邹伟 通讯员 邓成康)6名农民工被一家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最终打赢官司,拿回了近10万元的赔偿金和被拖欠的工资。昨天,溧水区法律援助中心通报了这起刚办结的劳动争议案件。

徐某等6名农民工均是溧水一家机械工程公司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均未到期。但今年上半年,公司以徐某等6人严重违规违纪为由,将他们开除,并拖欠了两个月工资。之后,徐某等人多次与公司交涉,还曾拨打110报警,但始终未能与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徐某等人来到溧水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徐某等人反映,他们并没有违规违纪。实际情况是,公司上半年出台了新的工资政策,他们对工资计算方式有疑问,就一同去找领导让其说明情况。但后来一直没有谈妥。

公司领导认为他们6人不服安排,就发出一份通告,说他们光打卡不干活,按旷工处理。次日,他们6人就回复说明,不是不干活,是公司不让他们干活。接着,公司又发出一份通告,说他们严重违规违纪,并且110出警处理,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处理等。

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审查并受理了徐某等6人的申请,并指派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此案。办案律师详细了解和分析案情后认为,该公司对6名受援人的开除行为属于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于是整理好材料先按程序诉至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办案律师又起诉至溧水区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提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公司解除与受援人的劳动合同根本就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其解除行为违法。

结合办案人员提交的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有关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表决;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客观行为;用人单位对原告等人的处理也不符合该单位的规章制度,最终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决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所拖欠工资款共计958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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