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那坡12月1日讯(通讯员 黄健 黄艳华)那坡县隆某夫妇名下的一套房早已出售,可他们为了抵债,又把这一套房转让给第三方抵债。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5年2月26日,吴某与隆某夫妇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隆某夫妇以15万元的价格,把一套房子转让给吴某,按揭贷款由吴某负责偿还。同年8月2日,隆某夫妇与李某因债务问题,又以17万元的价格将该住房转让给李某,约定交房时间为2016年2月26日。
 2015年11月2日,由于隆某夫妇未如期偿还李某的借款,李某将他们起诉到法院。同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调解书:隆某夫妇自愿定于2016年2月26日前,向李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若隆某夫妇在上述期限内,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同意将其所有商品房一套转让过户给李某,以冲抵欠款。
 2016年5月3日,吴某发现龙某夫妇一房两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第三项“若隆某夫妇在上述期限内,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同意将其所有商品房一套转让过户给李某”的协议,损害了案外人吴某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依法撤销该调解书的第三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