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隆林12月1日讯(通讯员 韦廷标)债务人刘某不顾债权人的反对,将债务让与第三人,被债权人黄某告上法庭。近日,隆林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债务转让无效,判决刘某给付所欠黄某的砖款5870元。
黄某是隆林各族自治县的个体工商户,从事水泥砖等建筑材料生产经营。2015年底,刘某建楼房,与黄某口头订立了水泥砖买卖合同。黄某先后拉了10车水泥砖,到刘某的建房工地交付刘某,后经双方结算,刘某尚欠黄某砖款5870元。2016年8月,刘某将建好主体结构的房屋转卖给王某。
 2016年9月28日,黄某找到刘某要求支付所欠砖款,刘某认为房屋已经卖给王某,应由王某支付建房砖款,便写了一张字条给黄某,让其去找王某要钱。黄某当即表示反对,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诸法庭。
刘某在未征得债权人黄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债务让与第三人,法院最终判决该债务承担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