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7 星期四

安徽阜阳一社区干部受贿23.5万元获刑2年

来源:中国网 编辑:张坷

中国网讯 提到“社区大妈”,很多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她们主动热情,街坊邻里有了难处都会伸出援手帮忙。但颍东区一位“社区大妈”,却收钱帮人办不该办的事,前后受贿23.5万元。

近日,颍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社区干部李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014年6月,颍东区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启动。王某创办的某公司属于拆迁范围,在公司房屋拆迁完毕并领取拆迁补偿款后,王某意欲申请经营损失费和土地赔偿金,每亩18万元。为了能将公司房屋的土地认定为工业用地,额外获取赔偿金,王某找到了李某。

今年51岁的李某,是颍东区某街道的社区干部。这位“社区大妈”曾为王某的儿子成功调解过民事纠纷。这一次,李某答应王某会帮忙,还找到征迁指挥部的相关人员“活动”。

同年10月14日,王某在阜阳火车站附近的一家银行取款40万元,作为“活动费”交给李某。李某当场将40万元存入自己的账户。2015年2月,李某认为工业用地的事不好协调,也觉得40万元的“活动费”太多,又主动退还给王某20万元。然而,李某并不止一次这样收钱、退钱。为修建颍东区某条道路,该路沿线居民房屋需要拆迁。2015年下半年,该路沿线拆迁完毕后,社区对居民的土地进行重新丈量。

在拆迁征收过程中,李某和另外一名相关负责人倪某某给王某提供了“热情帮助”,使王某获得6.6亩土地的重复赔偿款15万元。

随后,王某送给李某7万元,李某与倪某某(已判刑)各分得3.5万元。

直到今年4月10日夜,李某因担心事情败露,与倪某某一起到王某家将7万元赃款退还。次日,因倪某某接受调查,李某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未等事情败露,又退还王某20万元。

今年5月,因李某涉嫌受贿被逮捕。近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迁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2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李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自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收钱又退钱,是否构成受贿罪?

本案中,李某在两年时间里,收钱又退钱,一来二去,账户里并未增加一分钱,但还是被判收取他人贿赂23.5万元并获刑。此外,这个数额又不包括她之前退还的20万元。那么,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判断她是否构成受贿罪呢?

对此,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森解释,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简称退交),不是受贿;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其为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他人财物后,只要在合理的期限内退还或上交,该退交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因此李某第一次退还的20万元不计入受贿金额。”李森说,后来李某虽然主动退还了受贿的钱,但是由于迫于形势和压力,所以第二次、第三次退钱,不能认定为主动退还,不影响定罪和量刑。(潘书培 通讯员 赵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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