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网站就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从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订。
1995年通过并施行的人民警察法,至今已施行20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发生了许多变革,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也发生了诸多重大变化。
“人民警察法虽然在2012年有过修订,但从总体上看,该法已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在解决新出现的社会利益矛盾、科学界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等方面,显现出许多缺陷与不足。此次大规模进行修改,已是必然之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詹伟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无论从体量上,还是从修改内容的理念与立法质量上看,修订草案稿都有了非常大的提升,修改力度相当大。此次修订,对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需要,也是多年来我国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发展和警务改革实践成果的具体体现,更是健全与完善我国人民警察制度的重要内容。”詹伟说。
在詹伟看来,修订草案稿的指导思想体现了中国特色、凝聚了公安改革创新的最新成果,反映出当前警察体制发展的时代特征,也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与人民警察新的执法权,在警察职业保障方面增添了许多新的亮点。
首次对袭警处理作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稿在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方面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其中,首次对“袭警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稿规定: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在詹伟看来,这一规定对于解决和减少目前日益严重的袭警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对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从重惩罚,不仅凸显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职业特点,而且可以加大法律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通过立法,对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给以特别的法律保护,对伤害警察的行为给以严厉的法律处罚,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彰显了法律对警察职业的保障和尊重。”詹伟说。
与现行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了五种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其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这一改变对于充分发挥武器和警械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有效阻止罪案的发生和扩展,保护受侵害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行使警察自卫权,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詹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