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基本情况和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总共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介绍了主要内容。
贾小刚:“一是完善检察监督的规定;二是规范法院接受监督工作,如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行为进行全面监督;三是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给予指引;四是建立检法两院相关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在发布会上表示,完善执行规范体系是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他就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些具体问题,通报了情况。
吴少军:“近期,最高法院将根据联合信用惩戒的新形势,对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司法解释予以修订;针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等问题,将出台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司法解释;针对执行行为规则比较分散、不够清晰等问题,最高法将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以操作规程为核心的执行行为规范体系,明确执行人员的工作职责,划清权力边界。”
对于超范围扣押、执行,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当事人、案外人造成损失的,以及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有法不依、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的行为等,当事人有哪些有效救济渠道?吴少军副局长表示,除了法定的救济渠道外,《规定》在其他方面予以明确。
吴少军:“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未按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救济途径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按照我们达成的共识,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