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该《解释》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依法严惩及综合治理措施的逐步落实,此类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以遏制。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与2012年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2016年1-11月,全国法院审结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法律政策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亟需明确。
《解释》明确“偷盗婴幼儿”“阻碍解救”等法律概念的涵义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并坚持区别对待,将对规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审理、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