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有网站报道“西安农民自掏24万把泥路修成水泥路 国土局:系违建”。西安市国土局和未央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会议,立即对报道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近日正式回应并作出2点处理意见:其一违建的道路可以不拆除,但应补全手续;其二违建的足球场及附属设施应予以拆除。(12月25日 未央区官微)
违法事实清楚,相关法律条款也写得明明白白。查某擅自租用村民土地、建设足球场、修建拓宽道路,从法律文本内容看,毫无疑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违法、违建事实清楚,按法定程序该拆除,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能含糊,应该是刚性的。
可为何在相关媒体介入报道后,当地的国土局态度有了明显的转变,更让人看不明白的是,同样是违法违建,道路和足球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命运却是冰火两重天!
按官方的回应表述:“查丁修建道路违法,但考虑到该路客观上方便了部分村民出行,责令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完善程序,予以整改。”换句话说就是道路不用拆除、恢复原样了,只要补办下手续,走个流程就行,理由是“客观上方便了部分村民出行”。而同样是违法、违章建筑的足球场及附属设施则应予以拆除,难道足球场及其附属设施就没有客观上便利民众的休闲锻炼功能吗?同样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范法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上都是违法的两种建设,为何会顾此失彼到这个程度,法律严肃性何在?出台处理意见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照此逻辑,城市居民高层楼顶搭建亭台楼阁也可以“放他一马”了,为何?美化环境,客观上有利于城市环境的改善;一些居民私搭乱建也可以“睁只眼闭只眼”了,为何?客观上有利于部分居民拓宽生活空间,改善生存状态嘛!农村居民更是可以占据良田修路搭桥了,为何?客观上方便了部分村民的出行嘛!如此一来,全国城乡建设岂不乱套!说的严重点,更是将严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全架空了。
其实,媒体之所以报道“西安农民自掏24万把泥路修成水泥路 国土局:系违建”,是查某的违法行为确实给西安管理当局及全社会提出了一个“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难题,从法律上讲,查某的修路、建足球场都是违法、违章行为,毫无争议,而从道德上说,查某的违法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尤其在一些财政资金捉襟见肘,地方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历史欠账较多的地方,客观上便利了群众、为国分了忧!但舆论上的同情及纷纷扰扰,与法律上的严肃性不可混为一谈,否则,法律岂不成了舆论的“墙头草”,成了舆论场手中的“木偶人”?
从查某的违法行为看,其拓宽、水泥硬化村道路面并非完全出于道德的慈善,而是作为足球场营运的配套工程进行施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将查某的足球场拆除,而留下修建好的道路,这算哪门子严格执法!
作者:徐义闯
编辑:宗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