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2月26日下午1时许,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严重干扰法院立案工作秩序的当事人薛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并处以5000元罚款。
据了解,今年51岁的薛某因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结果不满,多次要求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和南通中院予以重新审理,因他提及的还是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被依法裁定不予再审审查、驳回起诉。今年7月18日,薛某又以崇川区法院、南通中院对其的起诉、上诉不予立案为由,向南通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南通中院经审查认为,我国国家赔偿实行的是赔偿范围法定原则。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内的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不予受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本案中,薛某是以崇川区法院、南通中院对他的起诉、上诉不予立案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上诉不予立案,不属于前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故法院对薛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薛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