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30 星期一

并购重组新政正式实施 延长股份锁定期缩短停牌时间

来源:新华网 编辑:张坷

并购重组新政正式实施 延长股份锁定期缩短停牌时间

8家公司重组方案过渡期闯关成功

9月9日,证监会对外发布实施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修改后的《重组办法》旨在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给“炒壳”降温。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强化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等层面。为配合《重组办法》顺利实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同时公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此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参照成熟市场经验,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累计首次原则的期限为60个月。需说明的是,60个月期限不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也不适用于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情况,这两类情况仍须按原口径累计。二是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延长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问责力度。

据邓舸介绍,《重组办法》自6月17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依法、从严、全面”监管重组上市总体上表示支持。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意见和建议117份,其中有效意见80份,主要集中在“净利润”认定指标、重组上市认定的兜底条款、相关方锁定期等三个方面:

关于“净利润”认定指标,有意见提出,对于亏损、微利的上市公司过于严格,建议取消。考虑到取消“净利润”指标,将不能有效抑制亏损、微利上市公司“保壳”、“养壳”现象,会加剧僵尸企业“僵而不死”,削弱退市制度“刚性”,《重组办法》中保留了现有认定指标。

关于兜底条款,有意见提出,此类条款缺少细化、量化标准,建议删除。考虑到此类条款有助于应对监管实践的复杂性,类似条款在其他证券监管规章中也有使用,并且,可以通过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等相关安排,确保执行中的程序公正,因此,《重组办法》保留了认定重组上市的兜底条款并做了进一步完善。

关于重组上市相关方的股份锁定期,有意见认为,要求新进大股东锁定36个月,时限偏短;也有意见提出,对新进小股东锁定24个月,期限过长。经研究,鉴于延长相关股东锁定期是本次加强重组上市监管、遏制短期炒作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前已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多次论证,故不再改动。另有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交易过程中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的锁定期未作明确,易导致监管漏洞。经研究,为防止上述主体通过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规避限售义务,《重组办法》进一步明确:“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也应当公开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

关于《重组办法》的过渡期安排,6月17日发布的新闻稿中已经明确。据初步统计,从征求意见以来,有8家公司的重组上市方案已提交其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这些方案的审核将适用原有规定。

与此同时,证监会近日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

具体来看,一是缩短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冷淡期”,由3个月缩短至1个月。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3个月内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应当在再次启动的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重点披露前次重组终止的原因,短期内再次启动重组程序的原因。

二是明确交易标的相关报批事项披露标准。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无法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有关批复文件的,上市公司应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披露有关报批事项的取得进展情况,并作出重大风险提示。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证监会在并购重组审核以及其他无需证监会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监管中,对标的资产是否依规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进行关注,督促相关方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管标准和要求未发生变化。

在此之前,为解决重组事项导致的长期停牌问题,前期,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停复牌业务指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继续加强并购重组监管,严厉查处信息披露不真实、忽悠式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闽ICP备11004081号-2 邮箱:200822659@qq.com 广告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