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用人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方面存在失信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记者昨日获悉,1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对此进行了具体明确。
《规定》指出,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根据本单位采集的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信用信息,每年开展一次信用等级评价。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信用等级划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级。
用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评为工资支付行为守信: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拖欠工资行为被查处的,近3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连续合格的。
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严重失信等级所列情形的,评为工资支付行为一般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