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印发《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即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通知》规定,自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交存比例每季度调整一次。
对于这一新规,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独家回应南方日报时表示,截至2016年12月末,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共有非银行支付机构法人12家,吸收客户备付金共计47亿元,沉淀资金规模有限。《通知》发布后,广东省各主要非银行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的实施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对公司经营不会发生改变,也不会影响客户支付服务的便利性和便捷性。下一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继续做好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和服务工作,让支付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便捷、安全的支付服务。
据了解,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不过,备付金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也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4600亿元。
“客户备付金的规模巨大、存放分散,存在一系列风险隐患。”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客户备付金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情况,例如,2014年9月,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加油金”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6亿元。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一些支付机构违规占用客户备付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同时,支付机构通过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办理跨行资金清算,超范围经营,变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甚至有支付机构借此便利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通道,也增加了金融风险跨系统传导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