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省住建厅日前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 办法 ,我省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根据工程进度4个 节点确定 房企 监管资金使用比例。
据了解,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按照《 办法 》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自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 房企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 房企 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