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昨天公布《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即日起至2月16日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提出,组织建设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可采取限制参加小客车摇号登记等惩戒措施。
送审稿提出,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工作,制定和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建设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各行政机关确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名称、数据项、信息类别、归集方式、更新频率、查询期限、公开属性等事项,汇总形成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发布。
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公民以身份证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统一标识。
公民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等基础信息;学历、学位等教育信息;就业状况、职称、资格等职业信息;其他反映公民基本情况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