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上海工作的王先生反映,女儿优优(化名)在上海闵行区晓苗幼儿园上学,每天上学放学都由外婆接送。奇怪的是,2016年12月12日开始,女儿晚上一洗屁股就开始哭,经检查发现,女儿有多处掐伤、抓伤痕迹。经询问,孩子称伤痕是幼儿园朱老师(女)造成的。

家长报警处理后,经司法鉴定,优优会阴部确遭外力作用受伤,构成轻微伤。但上海闵行警方经侦查,因不足,出具了对嫌疑人朱某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校方表示,事发时幼儿园没有安装,没有表明孩子是在校期间受的伤。一切以机关的调查为准。
律师认为,本案中,由于双方都没有办法证明是否是在学校里发生,仅被害人单方面陈述案件经过,案件责任比暂时处于存疑状态。4岁女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若学校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须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