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1 星期日

长期家暴,女子婚后七年以诉讼离婚结束噩梦

来源:中国网 编辑:张坷

【案情简介】

2月6日,王某霞终于拿到晋江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结束长达七年的婚姻噩梦。这是王某霞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王某霞与陈某晖都是晋江金井人,两人于2010年经人介绍结婚,一开始夫妻感情较好,两人于婚后第二年生下一女。自女儿出生以后,王某霞发现原本稳定美好的家庭生活似乎变得不那么美好。结婚时王某霞便知道丈夫没有正当职业,但其以为婚后丈夫会为了家庭,为了孩子的未来出去好好打拼,赚钱养家糊口。结果陈某晖非但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故事情节”发展,反而染上赌博恶习,不仅不负担家庭生活开支,还常常从家里拿钱挥霍,对待家人的态度也是极其恶劣。

几次争吵之后,陈某晖开始对妻子拳脚相向。第一次被打时,王某霞以为只是夫妻之间磨合感情,正常的吵吵闹闹而已,既然有了女儿就不要轻易离婚。婚后几年王某霞对丈夫种种不满,采取一忍再忍的态度,直到丈夫的谩骂、殴打成为每日必定上演的“家庭生活”。王某霞忍无可忍于2016年初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考虑两人已结婚且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基础及家庭均较为稳定,首次起诉我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经过王某霞的第一次诉讼,陈某晖并无任何悔改行为,谩骂、殴打的行为愈演愈烈。半年后,王某霞再次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

陈某晖收到我院离婚的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我院根据王某霞提供的证据依法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准许王某霞的离婚诉求。关于女儿的抚养权,王某霞表示女儿出生后一直住在陈某晖家,长期由婆婆抚养照顾,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愿意由婆婆继续抚养照顾,自己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我院依法支持王某霞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夫妻本是同林鸟,双方既已登记结婚,且有婚育子女,本应该好好珍惜。但本案中的男方未能意识这点,在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且我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半年内,男方还是未能作出任何实质性的改变,继续对女方拳脚相向。依据现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反家暴法规定,已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根据女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本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施暴的主要群体,也是“弱势群体”,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不要因为“难以启齿”,而一忍再忍,导致家暴举证难、认定难,要懂得运用法律保障自身安全、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自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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