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月22日,李女士与被告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被告组织的同年1月25日至2月3日的泰国8晚10天旅游团并缴纳费用4800元。2月1日,李女士在泰国乘坐被告安排的游船前往珊瑚岛旅游途中,因坐垫放在游船地上,她踩到湿滑的坐垫导致滑倒,造成左手骨折。
事发当天,李女士在泰国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腕部骨折并住院治疗一天。同月3日,李女士随旅行团回国。李女士之后起诉称,因船工工作失误、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她上船时不慎摔伤,并在当地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其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并需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