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3月22日讯(记者 陈秀娟 通讯员 施帅 傅桢桢)“今天,我们在这里对你进行训诫,你必须要知道,你的行为已经触犯到法律,虽然对你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这并不意味这事情就此了结,而是要在感恩党和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宽缓形势政策的同时,深刻认罪反省,同时珍惜机会,积极改过自新……”检察官对被宣告人罗某和冯某语重心长地说。
“谢谢检察官,给我孩子一个重生的机会,我一定会对他严加管教。”罗某的父亲连声道谢。
“知道不批捕决定后,我真的很高兴,我一定好好认罪反省,以后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16岁的罗某也低下头,动情地表态。
3月9日,仓山区院依法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一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与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开展不批准逮捕司法化宣告、训诫活动。仓山区院黄方志副检察长、未检科傅桢桢主任、未检科干警、仓山分局张清警官、心理咨询师袁芳、被宣告人罗某、冯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训诫会。
冯某系福州市仓山区某职业中专在校生,案发时年仅16周岁。因父亲与母亲很早就离婚,冯某在单亲家庭长大,受到的家庭教育不足,在社会上交了一些所谓“讲义气”的朋友。2016年12月23日16时许,冯某伙同他人在福州市仓山区某地强行劫取被害人所骑的一辆电动车。2017年1月18日,经父亲劝导,冯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罗某系福州市仓山区某初中在校生,案发时年仅16周岁。因父母亲忙于赚钱养家,忽视了对罗某的教育,导致罗某养成了喝酒、逃学的坏习惯。2017年1月14日凌晨3时许,罗某在福州市某中学附近酗酒,酒后罗某和朋友持械具在仓山区某地对2名路过的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电动车骑走。2017年1月17日,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查案件后,检察机关积极督促罗某和冯某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在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决定对罗某和冯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宣告暨训诫会上,检察官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进行宣告,并被罗某和冯某进行了训诫,希望他以此为鉴,增强法制意识,积极面对今后的人生。公安机关承办人和心理咨询师也分别针对二人的行为,进行教育,希望他积极认罪悔罪,知法守法,用正能量武装自己。最后,黄方志副检察长对二人进行了训诫教育:“办理案件并不是我们检察机关的最终目的,我们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希望能让犯错的孩子有机会从之前的状态中走出来,重新步入正轨。希望你们自己能认罪反省,摆脱之前的不良生活状态,同时学校老师、家长也要积极参与他的改造过程,帮助其尽早回归社会。”
本次宣告暨训诫会展现了法律尊严与权威,体现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公正与规范,让“法理”和“情理”结合在一起,不仅让被宣告人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防止“不教而宽”,也让其感受到法律的“人情味”。 该活动是仓山区检察院不断探索检察司法化新路径的重要成果,也是仓山区检察院创新实施未检宣告制度的第一步。检察司法化运作要求检察机关改变以往检察工作封闭运行、执法透明度和说明性不够、行政化审批色彩过重等工作特点,致力于司法化、公开化的执法办案方式。而未检宣告制度正是仓山区院对检察司法化的一次有益探索,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工作实效,加强检察工作方式的改革,强化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本次宣告活动得到被宣告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大力支持,获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