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3月22日讯(记者 陈秀娟 通讯员 廖淑琴 谢鍠)好友5人相聚,期间推杯换盏。回家途中,一人因醉酒骑车坠入水沟当场身亡,家属将同死者在KTV喝酒的四人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3月20日,永泰法院清凉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今年2月5日,张某及妻子吴某受邀同好友邓某、陈某、郑某、鄢某前往永泰县城峰镇某饭店吃饭,期间邓某等4人未能尽兴,提议饭后去KTV唱歌。张某遂先将妻子吴某送回家,自行驾车前往KTV与好友喝酒唱歌至次日凌晨1点。散场后,已经处于重度醉酒状态的张某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返家,途径永泰县某路段时,驶出路面连人带车坠入水沟当场死亡。
事后,张某家属认为邓某、陈某、郑某、鄢某四人作为聚会的组织、约请和参与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的照顾义务,明知张某醉酒驾驶却未阻止,放任其一人驾车回家,导致张某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于是,张某的妻子、父母和两个女儿将邓某、陈某、郑某、鄢某四人起诉至永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人民币66万余元。四被告认为,散场后陈某妻子章某准备开车来KTV接送五人,但张某不愿等,独自驾驶摩托车先走才出的事,张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四被告同意均摊损失,但原告诉请金额过高。最终,经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8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宴请他人喝酒,组织者对参与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者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