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南京市安监局获悉,在高温时节用人单位不仅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且应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统一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让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应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要为劳动者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