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需进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结清税款;
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限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税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待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申报期限。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顾 闻 徐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