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播报
近日,莆田市秀屿检察院召开了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拟不起诉案件听证会,并依托“秀屿检察”新浪微博平台,对本次听证会进行了公开全程直播,与广大网民直接进行互动。这是全省首家进行听证会“微直播”活动,线上阅读累计达1.8万多次。
案情回顾
2001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所有的2间平房被法院依法裁定给被害人程某某以抵偿其债务,该2间平房成了程某某的合法财产。2014年3月,吴某某因家中房屋装修需要,未征得程某某同意,擅自将位于自家房前的上述2间平房拆除,以方便装修施工。
经鉴定,上述被拆的2间平房价值18000多元,数额较大,吴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 案发后,吴某某与程某某达成和解,并且积极赔偿了程某某经济损失,程某某也对吴某某表示谅解。
刑事和解
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此案反映秀屿区农村普遍性纠纷,平稳化解矛盾对当地社会秩序的维护有重要意义,秀屿检察院为了让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刑事和解制度,涤除对司法机关“以钱买刑”的误解,依据有关刑事诉讼法及本院《规范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拟相对不起诉进行听证。
听证直播
▲ 听证会由公诉科科长张似凡主持,逐一介绍与会人员后,宣读听证纪律,并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 案件承办人介绍基本案情,并将证据情况交由双方当事人逐一质证,确认双方对案件事实无异议,提出拟相对不起诉意见。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和解,社会危害性已降低,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 与会各方听证人员明确基本案件事实,针对该案件事实进行充分地论证后,纷纷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看法。
承办民警 陈金法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属初偶犯,现双方和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同意拟不起诉意见。
人大代表 陈志强
我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该院能够主动接受监督,是对自身执法公正的一种自信,希望你们能将刑事和解工作越做越好。
廉政监督员 陈游
我曾多次参加同类听证会,见证了秀屿检察主动、耐心化解矛盾所做的不懈努力。我同意做相对不起诉决定。
居委会干部
双方能握手言和是最好的结局,现在一方已赔偿、一方已谅解,我们完全同意检察院的意见。
被害人代表
因我岳父程某某腿脚不便,故委托我代表他参加本次听证会。吴某某能够积极赔偿损失,我们表示谅解,检察官为了化解我们的矛盾也下了不少努力,我们同意检察院的意见。
▲ 记录员将本次听证过程形成听证笔录,并交由与会各方签名确认。
▲ 经秀屿区检察院研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作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成效总结
自被确立为全省检察机关刑事和解试点单位以来,秀屿检察院先行先试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刑事和解工作,得到省、市两级检察机关的高度肯定,广受群众好评。2013年以来,共成功办理了刑事和解案件273件314人,无一案件出现涉检上访、闹访,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为使刑事和解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秀屿检察院全省首家制定《规范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并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了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7类常见罪名中应当相对不起诉和应当起诉的各种情形,及刑事和解案件拟相对不起诉听证制度,确保双方当事人矛盾彻底化解,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