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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0日,周雄驾驶车牌号为川DG7103号的轻型货车,沿彩虹路行驶至彩虹路金江派出所路段时,因在陡坡停车后未拉好手制动,下车后该车辆前滑将原告撞在路边堡坎上,致周雄受伤、车辆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周雄左侧2.3.4.5.6肋骨骨折;右侧第2.3.4.5.6.7.8.9肋骨骨折;双侧创伤性湿肺、左侧锁骨斜行骨折、右上肺占位。
经交警部门认定,周雄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理赔时,周雄提出理赔申请,但被保险公司拒绝。被拒原因包括作为事故车辆驾驶员的周雄是车上人员,不属于三者险的理赔范围等。
无奈之下,周雄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出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14642.43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