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顺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禁止徐某和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情回放
据调查,被告人卢某系富顺县某火锅店的股东和负责人,在经营火锅店期间,为了招揽生意,购买罂粟壳,并且在明知食用罂粟壳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徐某和张某将国家禁止的罂粟壳添加在炒制的底料中。
富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火锅店检查时,发现端倪并协助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该火锅店自制的火锅底料进行监督抽验,后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和四川赛纳斯分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抽检的该火锅店自制的火锅底料中均检测出罂粟碱和那可可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经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检出物质为“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其火锅底料为掺入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随即卢某、徐某、张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卢某在与他人合伙经营火锅店期间,为了招揽生意,伙同被告人徐某、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三被告人判处刑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