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吴美满接受中国网专访
中国网福州6月19日讯(记者 刘翠芬 叶性辉)6月19日,第十五届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2017海峡两岸互联网金融大会暨法治金融峰会期间,泉州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吴美满做客中国网高端访谈间,接受专访。
中国网:当前我们的线上支付,网络信贷等等的金融服务进入发展紧绷期,在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P2P等多个领域,中国市场的规模已经是世界第一了,那么互联网金融可能会引发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
吴美满:实际上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我们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从2014年开始,已经连续4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但是每一年的主题词跟关切点都不一样,比如2014年到2015年强调的是“发展”,2016年变成“规范”,2017年则提出要高度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正如刚才您所说互联网金融市场占有量特别是在互联网支付方面的市场在全世界居第一,基于金融的高度传导性及现在互联网金融的高度技术性,还有跨地域、隐蔽性強以及金额大等一些特点,如果没有很好进行风险管理把控的话,它所可能引发的危害确实是非常巨大的。
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来看,我想应当渗透到它的每一个具体的行为里。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我们要穿透到每一种具体行为中,对其可能引发的犯罪加以性质研判进而进行刑事规制,比如说互联网金融形成的资金池所可能引发的非法集资犯罪风险;资金抽逃、非法兑汇等所可能引发的诈骗风险。现在还出现一种新的情况就是网络虚拟货币人民币化所可能诱发的货币犯罪风险,如支付宝当中的集分宝,它现在所起的作用相当于网络人民币具有支付功能,而对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目前还是空白,这些都可能诱发相关犯罪风险。
中国网:对于互联网金融可能会引发的这些风险有怎样的法律对策?
吴美满:具体的法律对策有以下三点:首先,我觉得因为刚说的互联网金融它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群概念,要穿透每一种具体行为对应到我们传统的刑法规制范畴里面来加以规范,因此,传统的管制模式或者刑事治理手段要首先严格适用。
第二点,因为互联网金融会跟现代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出现一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对这些模式的性质怎么来研判?这又会出现新的法律空白。因此这部分传统的包括刑法理论以及现有的法律框架不一定能够覆盖到,就需要我们从刑法理论上采取一些应对措施,比如我认为现在非常有必要对刑事推定在金融犯罪个案中的适用进行重新考量。刑法立法方面,可以考虑这种货币经济犯罪的立法问题,以及其他可以覆盖到新的领域当中的法律措施。
第三点,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好,治理也好都应该在鼓励创新、保护发展跟有效监管这三个方面来取得平衡。现在国外有个最新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就非常值得借鉴,即我们要鼓励的是毁灭性创造,而不是创造性毁灭,比如说我们的互联网金融这个领域里面,如果说一个金融产品的创新它仅仅带给某个个人或者某个群体小群体利益,但是对我们社会整体而言,会引发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那么这种创新应该是被摒弃或者去严格治理的,所以从创造性毁灭走向毁灭性创造的理念是我们应当去倡导的。
这个过程当中我觉得有必要从我们的理论上包括理念上做三方面革新:
一、要引入加强社会预见的理论研究,因为互联网金融是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就要求监管部门也好,相关的技术创新型企业也好,应当把技术创新和所推出的新的金融产品可能带给社会的影响纳入到考量范围,渗入到技术选择和产品创新当中来。对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或者说可能引发的犯罪风险,在我们进行互联网金融的技术设计或者产品设计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在先,这是加强社会预见的理论研究问题。
二、应当引入同步治理的问题,我们国内传统做法都是先鼓励创新再来治理,这放在传统产业那种点对点或者个体对个体间的模式,可以说危害性没有那么大,但是放到互联网金融这个领域,我觉得就应该特别警惕,去排除摒弃这种做法,因为它的危害是全程、全覆盖的,危害性极大。所以我建议应当引入同步治理原理,即从源头开始,就注入社会治理的思维,而不是先创新之后再来进行治理,应该从同步备案的这种监管手段再往前推,在产品出现的一开始甚至在推出之前就应该进行犯罪风险的评估进而加以防范甚至杜绝。
三、要提倡适应性处理,在推进创新跟有效治理之间取得平衡。既要合理规制减少创新的负面影响,也要在规制创新的同时减少潜在掣肘,确保创新蓬勃发展。
中国网:热播剧《人民的名义》当中塑造了一批正直敬业的检察官形象,也让一批以各种形式进行职务犯罪的贪官形象深入人心。作为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泉州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在您看来,现在存在的普遍金融犯罪操作手法有哪些?
吴美满:《人民的名义》是一个红遍全国的热播剧,亮点非常多,从我从事金融检察的角度,我关注的是这部剧里面他所涉及到的很多金融专业知识,有一种说法:如果没有能够很好的来理解这部剧当中的金融知识就不能算是看懂了这部剧。在我看来这里面涉及到的很多金融犯罪手法确实覆盖面非常的强,也讲述的非常专业,金融犯罪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和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贷款诈骗,比如说在这部剧里面,油气集团、山水集团和大风厂之间关于过桥资金、贷款和股权纠葛就很好的阐释了国家公职人员跟银行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勾结进行骗贷犯罪的手法。
第二,关于剧中所涉贷款返点的问题,贷款返点也是比较普遍的金融犯罪手法,就是银行跟贷款企业之间进行相互勾结,一笔贷款发放前中,双方就已经谈好按比例返点。这笔返点回去的贷款,究竟进个人腰包还是进入银行账户,这是区分不同犯罪性质的关键节点,这里面可能涉及到的犯罪风险包括私分国有资产、贪污、侵占犯罪等。
第三,是和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就是一笔贷款发放出来之后没有进入实体行业里进行经营,没有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而是跟其关联企业进行虚假交易,那么背后资金可能流向房地产或者赌博等其他非法领域,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贷款诈骗,或者是骗取贷款。
第四个方面,关系到在追贷过程当中可能涉及其他人身或财产等非法犯罪,比如这次山东辱母案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件,涉及非法拘禁。这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犯罪,但是是在金融犯罪的过程当中所引发的危害到人身安全或其他财产安全的犯罪。
第五,还有一种犯罪手法就是不良贷款处置中诱发的,这几乎是当前游离在刑事治理之外的“暗黑”环节。当前打包核销处理缺乏相关制约,这是造成国有资产或银行资金流失的高危环节,内外勾结诱发包括贪污受贿、私分等方面的犯罪风险。
中国网:那么对于这些金融犯罪操作手法我们又该如何调查取证?
吴美满:关于怎么来进行调查取证确实问的非常专业,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特别是在金融领域的犯罪,应该说调查取证方面有相当大的难度,这既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而且牵涉到的部门往往会非常多,那就需要我们在调查取证的过程当中具有综合性的思维,且要引入专业人员比如审计人员辅助侦查。再者我认为在目前金融特别是互联网金融跟现代信息技术高度融合的背景下有必要进行技术手段的介入来应对新型的犯罪手段,这些犯罪的方式和现代信息技术高度结合,如果我们的侦查手段还停留在传统侦查手段的应用上的话,那么实际上打击犯罪的需求跟我们的司法供给之间就会产生很大落差,所以技术手段介入侦查也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