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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案
现行法律无禁止
艾滋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该案主审法官年亚认为,被告单位的决定违法。首先,被告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其要求周某离岗休息是经过周某同意的。经审查该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工作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先经周某同意或经双方协商一致。
其次,被告单位以周某HIV抗体阳性为由要求离岗休息,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及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要求周某离岗休息构成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限制,被告单位称已足额发放周某离岗休息期间工资报酬,但这一事实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
再次,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要求,均无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检验工作。被告单位认为周某不再适宜继续工作缺少法律依据。
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应当受国家法律的平等保护。早在《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时,艾滋病已被归类为乙类传染病,无须隔离治疗。《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关于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需要隔离治疗的规定已被修正。用人单位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周某离岗休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
赔偿金可另案解决
该案审判长、广州中院民事庭庭长陈冬梅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单位应当与周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拒绝与周某续签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但周某离职后入职其他用人单位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周某主观上虽有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关系的意愿,但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不能溯及至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终止时,客观上双方已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因此,法院驳回周某请求恢复其原岗位工作的请求,同时告知周某就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可另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