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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黄彩华)凌晨时分,租住在厚街出租屋的一对夫妻临时外出,留下4岁的儿子小文(化名)独自在4楼的房间里睡觉。没想到半小时后回来,夫妻俩却找不到儿子了。两人到处寻找,最终在出租屋楼下找到了血迹斑斑的小文。不幸的是,小文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后,小文父母认为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导致儿子身亡,状告房东索赔17万多元。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为,小文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将小孩单独留在房间的做法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涉案房屋阳台低于法定高度,房东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东赔付小文父母5万多元。
妈妈走开才半小时
2013年开始,小文的父母在厚街镇环冈一栋出租屋的四楼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今年1月22日凌晨两点半左右,当时年仅4岁的小文正在熟睡,小文的妈妈因事离开了小文房间。3时许,小文的爸妈一同返回出租屋,却发现小文不见了。两人急忙寻找,后在该出租屋楼下的下水道旁边找到躺着的小文。小文被送医院抢救,被诊断为高空坠落致严重多发伤,同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一个月后,小文父母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房东,认为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导致儿子身亡,向房东索赔17万多元。
房东则认为,小文的父母没有照顾好小孩是事发主要原因,他对小文的不幸表示同情,愿意出于人道主义作一定补偿。
家长监护不力有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安部门调查以及死亡医学证明,可以认定小文是从4楼房间的阳台坠落身亡的。经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为一室一厅格局,建有一个非封闭式阳台,厕所建在阳台一侧。出租屋楼下的下水道正对着房屋的阳台,经测量,该阳台的护栏高度为86.5厘米。小文爸妈确认,他们曾在阳台堆放用于做饭的用具。
法院认为,小文爸妈在深夜将年仅4岁的小文独自留在家中外出,应当可以预见将小孩单独留在房间的巨大风险,存在监护不力的重大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另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米,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米。案涉阳台的栏杆高度仅为86.5厘米,未达到上述规定的1.05米。房东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法院酌定房东对小文父母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计算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30万多元,房东应承担15%即4.5万多元。法院结合小文的死亡情况以及房东的赔偿能力,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500元。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东赔偿小文父母赔偿金4.5万多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500元共5万多元。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父母切勿疏忽大意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熊丹法官称,近年,小孩被家长独自留在家里或者其他场所而发生安全事故引发官司的情况屡有发生。不少家长怀有侥幸心理,以为自己走开一会出去办事没关系,却将自己幼小的孩子陷入了危险甚至死亡的境地。家长应当时时谨慎注意,切勿疏忽大意,对小孩认真尽到监护职责,避免悲剧发生。
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和1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以切实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如果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父母对于女的监护并不仅仅是供吃饭、穿衣那么简单,还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与约束,防止其受到别人的伤害或损害他人的利益。
此外,4岁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过小,缺乏安全意识,对危险往往毫无认识,因此,父母身为监护人,对其安全的保护是最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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