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2 星期三

最高法发布涉矿司法解释 涉矿环境案件纳入公益诉讼

来源:中国网 编辑: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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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表示,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权纠纷作为一类非常重要的环境资源案件,既涉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也涉及矿产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保护,同时还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而现行涉及矿业权的法律、法规多着眼于行政监管需要,不能完全适应矿业权流转日益市场化的发展趋势。全国各级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差异较大,裁判标准不一。

为适应矿业权市场发展需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统一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于2017年2月2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本《解释》。

《解释》将涉矿环境案件纳入公益诉讼

《解释》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导致地质灾害、植被毁损等生态破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郑学林指出,目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存在乱采滥伐、无证勘查开采、破坏性开釆等违法违规现象,造成的严重生态环境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

《解释》将涉矿环境公益诉讼纳入其中,既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完全契合,亦与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实践联系密切,还有助于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推动建立环境资源司法执法协调机制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无证勘查开釆,勘查资质、地质资料造假,或者勘查开采未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郑学林认为,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在专业技术、设备和执法效率等方面都具有优势,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主要力量,而环境司法是维护环境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故有必要积极推动建立环境资源司法执法协调机制,做好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有序衔接。

此外,《解释》还对无证勘查开采,矿业权租赁、承包、合作,一矿二卖以及越界勘查开采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确立了相应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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